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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档案局正式公布了《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该规定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全面施行。这一重要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企业档案工作迈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企业档案作为记录企业历史、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服务企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其管理工作一直备受关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档案局对2002年颁布的原《规定》进行了全面升级和完善,将其提升为部门规章,并以国家档案局令的形式正式印发。
新《规定》全文共十章七十七条,内容涵盖了企业档案工作的各个方面。从总则部分对企业档案的定义、定位与价值作用的阐述,到机构和人员部分对企业档案机构设置、档案工作体系构建与职责任务的明确规定,再到设施设备部分对档案用房、建筑设计、档案库房面积及档案装具、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新《规定》都给出了详尽的指导和规范。
此外,新《规定》还对企业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保管、统计、鉴定与处置,以及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特别是在档案信息化建设部分,新《规定》明确了企业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工作目标和建设思路,并提出了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要求,这对于提升企业档案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新《规定》也强调了监督管理和奖惩机制的重要性。企业档案工作要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检查,企业总部也要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考核。对于在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将给予奖励;而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也将依法进行处罚。
新《规定》的出台,不仅解决了企业档案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还有利于保障企业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安全,进一步提升企业档案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这对于推动新形势下企业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新《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域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同时,企业也要按照新《规定》的要求规范开展档案工作,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企业档案的价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