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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要求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公司有序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为何衔接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个人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进行税前扣除。
2018年,我国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三地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目前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亿元左右,参保人数超过5万人。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作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探路者”,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几年来,让公众加深了对第三支柱养老和养老储备重要性的认识。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实施启动,同样是提供特定税收激励,支持个人自愿补充养老储蓄。实现两者的衔接,可避免重复建设,降低运营成本,同时有利于保护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的利益。
如何衔接
根据《通知》,试点公司应当支持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在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或者指定后,提出的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的申请。
为了支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通知》要求,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保信公司”)统筹做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确认工作,自《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银保信公司根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信息向各试点公司提供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包括投保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等。
自2023年9月1日起,银保信公司关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出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
与此同时,试点公司停止向新客户销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
为了确保衔接工作有序推进,《通知》要求,试点公司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告,并依次采取电话、短信、书面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对衔接工作中的时间安排、各种流程、政策以及与保护投保者权益相关的事项进行告知。
值得关注的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每年1.2万元的税优额度是共享的,即使同时参与两者,也最多只能享受1.2万元的抵税优惠额度。
对此,《通知》要求,收到投保人保单变更申请后,试点公司应当提示其对2022年和2023年两个年度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缴费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进行核对,如当年上述两项缴费合计超过1.2万元的,投保人可以持相关缴费证明申请退还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超额部分保费。试点公司应当取得投保人对是否需要向其退还部分保费的确认。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试点公司要加强与投保人沟通,确认相关信息,让投保人了解目前的投保状态、将税延养老保险保单转化为个人养老金保单的流程、其他的保单处理方式,确保衔接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特殊处理
为保护投保人的权益,《通知》对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和个人养老金衔接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做了比较充分的考虑。
《通知》提出,如投保人申请,试点公司可以通过保单批单方式对个人养老金保单进行两种特殊处理:一是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二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进行退保,即在合同中增加允许投保人退保的条款。
除此之外,试点公司不得支持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提出的保单变更申请。对于已进入养老年金领取的投保者,《通知》明确,试点公司可以根据其申请,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领取金额的差额。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