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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上把“安全锁”!
8月30日下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本次立法系市人大常委会就公筷使用“小快灵”立法后的再次尝试。
8月29日,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蒉开波作相关审议结果的报告。
《规定》总计十一条,涵盖了禁止行为、政府职责、设施配置、管理责任、法律责任等。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是充电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为此,《规定》明确其“应当履行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责任,确保充电安全”,并对下列充电行为作了明确禁止——
在建筑物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充电;
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使用改装、破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池、充电器充电;
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充电行为。
对于违法充电行为,《规定》明确“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电动自行车违法充电行为予以劝阻、举报。
《规定》还对政府职责、配置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应当明确并落实电动自行车相对集中充电设施的配置要求。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增设相对集中的充电设施或者对现有充电设施开展安全化改造。确因客观条件无法在住宅小区内增设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利用小区周边闲置空地等统筹设置充电设施。
考虑到立法的相对稳定性与充电设施今后的发展趋势、企业实际需要相协调,《规定》明确鼓励设置充电柜、换电柜等充电设施和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充电设施运维企业投保相关责任保险等。
此外,电动三轮车、电动摩托车的充电行为及其监督管理也依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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