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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各区、县(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根据《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展会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8〕107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展会目录的通知》(浙商务发〔2018〕138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30条政策意见的通知》(绍政发〔2018〕14号)文件精神,我局研究确定了2019年度各类展会共290个,其中省自办类展会38个,省境内重点类展会7个,省境外重点类展会18个,市境内重点类展会13个,市境外重点类展会23个,其它类境内外展会191个。现将展会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会费用支持范围 1.省自办类展会。展位费(场地租赁费、展位基本搭建费)给予全额资助;展品运输费每个展位最高支持0.5立方米运费。 2.省境内、境外重点类展会。展位费按不高于展位成本价的70%资助,单个展位(展位面积以展会主办方确定面积为准)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展会单个企业的展位费最高资助不超过15万元。 3.市境内、境外重点类展会。展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对规模进出口企业(进出口额4.3亿元以上)自行参加的境外展,按展位费50%给予资助。对到境外参展的,给予一定的人员费资助。以上同一项目需扣除上级资助资金。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其它类境内外展会。市直标准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各区、县(市)标准自行确定。 二、展会费用支持方式 1.省自办类展会和省境内、境外重点类展会。展会费支持方式参照《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展会目录的通知》(浙商务发〔2018〕138号)文件执行。 2.市境内、境外重点类展会。展会费支持方式按照展前支付、展后申请、事后清算的办法由各区、县(市)属地实施,上级已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展位费差额资助。 三、相关要求 各区、县(市)商务局要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30条政策意见的通知》(绍政发〔2018〕14号)文件要求,全力做好市重点类展会的配套工作,及时将展会目录传达至各企业,积极组织能体现我市产业特色、制造业水平和拥有自主出口品牌的企业参展。 四、联系电话 对外贸易处:茅兴中,电话:0575-85126571; 贸促会外联处:王慧健,电话:0575-85220217; 服务贸易处:施一珂,电话:0575-85220137; 商贸发展处:周磊晶,电话:0575-88265816。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