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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街道办事处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的行为,开出了首张街道级消防执法罚单,标志着福建省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进一步加强。
据悉,14日,江头街道综合执法大队与湖里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中,发现湖里区后埔社一出租房的住户徐某,在房屋一层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尽管执法人员指出其违法行为,但徐某拒不改正,因此被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新修订的《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后,厦门市首张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的消防执法罚单。
新修订的《福建省消防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区,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并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同时,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等区域停放。此外,还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以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对于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也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则应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的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
对于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行为,条例也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违反规定者,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管理单位未制止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行为的,也将受到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消防安全事关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可有丝毫的侥幸心理。希望广大居民能够自觉遵守《福建省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平安稳定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