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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已于9月1日施行
《规定》“清单式”制定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合规手册”
改革优化消防监管方式
提升单位自主管理水平
不断夯实社会火灾防控基础
《规定》明确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对住宅区的六大管理责任。针对不如实记录履责事项、违规动火、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占用消防救援场地等行为新增11项违法责任。
01
从严规定电动自行车禁止入楼
对于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要求,单位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充电设施等要求。同时,从严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禁止入楼的要求,即“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02
住宅区物业应履行六大消防责任
本市住宅区火灾占火灾总量近四成,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住宅小区共用设施和公共区域的管理者,承担着向居民普及消防常识、维护管理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的重要职责,第二章第十三条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消防工作职责和应急处置职责做了规定,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区,由业主大会、业委会或物管会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也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做了具体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施工动火、使用危险物品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作业,应当制定作业方案,施工人员应当遵守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03
针对违法行为新增11项处罚事由
第四章在上位法规定的违法责任基础上,按照地方立法权限,针对不如实记录履责事项、违规动火、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占用消防救援场地等违法行为新增11项处罚事由,实现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全面加强履责过程监督,为督促社会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治理突出火灾隐患提供了法治遵循,警示单位和有关人员自觉行有所止,主动落实主体责任。
例如,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设置障碍物影响消防车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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