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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xa0 xa0 xa02022年8月份,13岁的王某找到同校同学孙某,想要购买孙某的某品牌电动摩托车一辆。双方协商后,2022年8月15日,王某转给孙某2700元,两天后,王某的妈妈刘某又转给孙某6250元,双方完成了交易。一周后,王某要求退还车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支付的8950元。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xa0 xa0 xa0 《民法典》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相应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
xa0 xa0 xa0 值得注意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视为效力待定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本案中,13岁的王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购买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超出了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应视为效力待定的行为。而刘某作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其后续转账行为是对电动摩托车买卖合同效力的追认。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有效。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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