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后,您的订单将在个人中心里生成,请前往查看。同时,您将收到展会最新的动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出台了《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旨在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形成对恶意欺诈骗保行为的有效震慑,织密织牢医保基金的“防护网”。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对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涉嫌恶意欺诈骗保的行为,将根据其违法程度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理。处理措施包括移送司法机关、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并特别强调了对中共党员的党纪处分。同时,对于负有领导责任的公立医疗机构领导人员,也将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分建议。
在处理程序上,《暂行规定》要求,有关处理决定必须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措施、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所在医疗机构,同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这一做法确保了处理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也为被处理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还详细列出了不同违法程度下的处分建议。例如,对于一年内发生骗取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将建议对科室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而对于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将建议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此外,《暂行规定》还强调了处分的执行和监督机制。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将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受处分期间的工作人员将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这一举措,无疑为打击公立医疗机构恶意欺诈骗保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通过明确的处理规定和严格的执行机制,将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使用,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有助于推动全国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