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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中国自然资源报社与自然资源部法规司携手并进,共同推出了“漫解土地管理法律知识”系列,旨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向全社会传递“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的核心理念。这一系列知识普及活动,不仅是一次对法律法规的深度解读,更是一次对公众参与土地管理秩序的诚挚邀请。今天,我们将聚焦于土地征收中的抢栽抢建问题,为您详细解析其认定标准与补偿原则。
土地征收,作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其过程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然而,在征收过程中,个别单位或个人为获取更多补偿,往往会采取抢栽抢建等不当手段,这不仅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也损害了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征收的程序启动始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这一公告的发布,标志着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正式启动,其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等基本信息,旨在广泛征求农民集体及其成员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发布日期,是计算土地征收补偿的重要时间节点。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进行抢栽抢建行为。所谓抢栽抢建,是指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为获取更多补偿而在拟征收范围内新建房屋、构筑物,或种植粮食作物、树木、牧草、林木及其他经济作物等。这些行为,无论其目的如何,均被视为抢栽抢建。
对于抢栽抢建行为的认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给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进行抢栽抢建的,其抢栽抢建部分将不予补偿。这一规定,既是对土地征收程序的严格遵循,也是对公平补偿原则的坚决维护。它提醒我们,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补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
“漫解土地管理法律知识”系列活动的推出,旨在通过生动、直观的方式,向公众普及土地管理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度。我们呼吁每一位公民,都能成为土地管理秩序的维护者,共同守护我们的土地资源和公共利益。在未来的日子里,让我们携手共进,为构建更加和谐、有序的土地管理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