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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老字号的保护与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老字号”,是指在江苏省内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三条 江苏老字号的认定、管理、保护与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鼓励创新、传承发展。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老字号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老字号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江苏老字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认定程序:
第三章 保护与促进
第七条 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江苏老字号的保护与促进工作,主要包括:
第八条 江苏老字号企业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品牌建设,维护品牌形象,不得有损害老字号声誉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江苏老字号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撤销“江苏老字号”称号等处理。
第十条 被撤销“江苏老字号”称号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老字号作为我省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经济资源,承载着丰富的历史记忆和文化内涵。通过实施本办法,旨在构建更加完善的保护与促进机制,推动江苏老字号在新时代背景下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