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
为加快深圳市总部经济的发展,并根据《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现将有关2023年广东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适用于符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文中定义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企业或机构。
二、标准条件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美元,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
- 至少管理3家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其中至少1家位于广东省外);
- 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企业的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要求为不低于1亿美元。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
- 实际承担部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功能;
- 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独立法人需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美元,分支机构则需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不低于100万美元;
- 管理不少于3家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至少1家位于广东省外);
- 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且在中国境内的总公司累计缴纳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美元。

三、认定程序
- 申请提交:申报单位应在2023年10月25日前向深圳市商务局提交相关材料。
- 初步审核:市商务局负责初审,核实申报项目的合法性和是否满足认定条件,并可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省商务厅。
- 复核公示:省商务厅组织复核并征求意见后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则正式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
四、申报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情况信息表、申请书、出资凭证、审计报告、授权书等详细资料,具体内容请参阅附件。
五、其他事项
- 申报企业需遵守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 对于通过境外中间企业在广东设立的地区总部,该境外跨国公司可视为申报企业的母公司。
- 在中国大陆已设立的外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属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范围。
- 认定过程中涉及的货币兑换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2022年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为准。
六、受理机关
- 受理单位:深圳市商务局
- 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
- 咨询电话:88102032, 88102061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特此通知。
电话:18067918499(展位预定/会刊/门票)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不做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